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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十个可以自主发债省市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2-04  作者:365加盟网  浏览次数:639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公告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区、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方法》的公告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区、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为加大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大家拟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财政部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方法  第一条为打造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筹资机制,加大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区域)的指导,规范试点区域发债偿债等行为,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区域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当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第三条试点区域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能超越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

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

  第四条试点区域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率为4:3:3。

  第五条试点区域根据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试点区域根据有关规定拓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试点区域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拓展信用评级工作,遵诚信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准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试点区域应准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状况等。

  第九条试点区域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有不真实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试点区域组建当地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情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试点区域财政部门应当与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在试点区域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二条试点区域可以在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区域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推广托管、上市买卖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试点区域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使用承销或招标方法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承销是指试点区域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需要各承销商(包含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试点区域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需要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四条试点区域使用承销方法发行政府债券时,应拟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法和募集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承销限额不能超越每期债券发行额的30%。

  第十五条试点区域使用招标方法发行政府债券时,应拟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法和中标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能超越每期债券招标额的30%。

  第十六条试点区域应当加大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试点区域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当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准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八条试点区域政府债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推广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准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平台债券市场上市买卖。

  第十九条试点区域政府债券资金收入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情参照《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方法》(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试点区域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试点区域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

试点区域应当打造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准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二条试点区域应将当地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准时报财政部备案。

政府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情准时向财政部报告。

年度发行结束两周内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状况。

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低于招标近日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须在债券发行状况中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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